「用電大戶2.0」立院三讀 未設發電儲能最高按次罰75萬

2026-Aug-21

立法院會今(21日)三讀通過「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」,被視為「用電大戶2.0條款」。(資料照)

立法院會今(21日)三讀通過「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」,被視為「用電大戶2.0條款」。(資料照)

〔記者陳政宇/台北報導〕為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、提升使用效率並降低對電網依賴,立法院會今(21日)三讀通過「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」,被視為「用電大戶2.0條款」。三讀條文增訂,能源用戶新設或增設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,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;若屆期未改善,最高可處新台幣75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。

現行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及相關子法已規定,契約容量5MW以上的用電大戶,須履行契約容量1成的再生能源義務。行政院會今年5月通過經濟部擬具的「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並函請立法院審議,進一步增訂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要求。

三讀條文明定,能源用戶新設或增設用電之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,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,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在罰則方面,三讀條文指出,若未按規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、儲能設備,或設備未符合規定,經主管機關要求改善卻屆期未改善,可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同時,新法也提高用電大戶未依規定設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的罰則,罰鍰從2萬元至10萬元,提高為10萬元至50萬元。

對於業者若有危害民眾或影響消費者權益的行為,三讀條文規範,授權主管機關得公布違法廠商、業者的名稱及違法事由,盼藉由社會責任,促使業者重視節能。

此外,三讀條文新增,能源供應事業應配合主管機關為強化能源管理,促進能源合理及有效使用等公益性需要,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;該統計資料的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應依個資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